破产债权清偿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9-11-22 10:25: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现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有很多人选择创办企业,但是创办企业是有风险的,也就是说,可能会面临破产的困境。那么,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法律规定怎样呢?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呢?下面跟随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第一款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清偿顺序为: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债权;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注意: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总结: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二者的清偿顺序,外部按先后,内部按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三、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规定的适用目的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因为: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职工在为企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付出了与其应得报酬相等的劳动,这应得报酬,即是职工的工资,他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职工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企业破产后,拖欠的职工工资实际上是破产企业的债务,是债权之首。

  劳动保险费,是指破产企业依法应当支付的用于职工养老、就医、伤残、失业等费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确保职工生、老、病、残等的生活和医疗等费用的支付,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实际上是剥夺职工退休、疾病、失业等的生存权利。为确保职工的基本生存权,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和工资一样,应列入债权之首——清偿的第一步。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缴纳税款,这是企业的义务,因此,列为清偿的第二步。

  (三)破产企业债权

  这里所说的破产债权,是指除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应缴税款后的其他债权;破产程序在清偿完前面两种清偿内容外,剩余的财产应当偿还企业债务,偿还时各债权人应当以确定的债权比例公平、公正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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