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更新时间:2019-11-22 09:07: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实践中,发生医疗事故之后,患者要及时前往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事故进行医疗鉴定。机构在鉴定完之后会出具一份事故鉴定书,院方按照医疗损害责任成都来进行赔偿,那么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从建立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逻辑系统出发,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构建了一个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以及有所适用过错推定法律技术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体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时,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构成要符合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是举证”规则。

  但也有例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就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对于主观过错构成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但是否出现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况,由原告举证。该规定有效保护患者的利益,防止医疗机构为逃避责任而毁灭不利证据。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而承担由此造成的患者损失。《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做出规定。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然要求医疗机构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是不合理的,所以《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在三种特殊情况下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不充分告知的情况普遍存在。《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伦理损害做出规定有极大现实价值,提醒了医务人员在进行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考虑患者的利益。

  对此采用过错推定,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由医疗机构负证明责任。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出具“患者同意书”等书面文件,说明自己完成义务,这一规定是从完善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程序角度出发。对于医疗机构这些证据的获取是容易的,未加重诉讼负担。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过错不再是其构成要件,只要具备了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事实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也是一种产品责任,可以使用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而不必单独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加以规定。医疗机构是医疗产品的销售者,因此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时,患者即可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也可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从内部关系看,医疗机构作为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向患者承担责任以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否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体系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重要类型,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研究首先就是确定其概念。“所谓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具备以下基本特征:

  1、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首先作为一种职务行为,无论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生资质,只要是在职务工作中导致损害后果,医疗机构都要承担替代责任。根本特征就是责任人和行为人的分离。对于非医疗机构或者是有医生资格的人以个人行为为他人诊疗发生医疗损害,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2、行为人是医务人员。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师或者是其他医务人员,不能是非医务人员。非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也是一般侵权责任,此时行为人带来的损害后果由自己负责。

  3、发生在医疗活动之中。即发生的场合必须是医疗活动,对于此处的医疗活动的概念必须准确理解,身体检查、美容院的医疗美容等也是医疗活动。

  4、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产品责任不要求医疗过失。对患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包括:对患者生命权的损害,即造成死亡的后果;造成患者健康权的损害,即造成一般伤害或者残疾;以及造成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害,如侵害患者知情或同意权。

  医疗损害责任包括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在医疗损害诉讼案件中,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2、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患者不需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方存在上述情况,法院就应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3、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损害,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归责原则的相关内容。综上,《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须存在医疗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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