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重婚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重婚罪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曾有名杨发吹、杨巧妹,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全屋村。因涉嫌重婚于200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某某县看守所。
被告人娄某,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某某县蒋庄乡东王屋村。因涉嫌重婚于200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某某县看守所。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公刑诉(2003)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娄某犯重婚罪,于200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8日,与孙某是夫妻关系的杨某因与孙某生气离家出走,在路上结识了东王屋村娄某,便随娄某回到家中生活,并于2003年3月10日与娄某办理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娄某明知杨某已有配偶,还与其办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杨某、娄某办理的结婚证、计划生育手册,某某乡全屋村出据的证明材料,某某乡计划生育合同书,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娄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重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娄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二被告人的刑期均自2003年6月17日起至2003年12月16日止。)
重婚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重婚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解答。对犯了重婚罪的人,法律规定的处罚是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会在六个月到两年之间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在一个月到六个月之间判处拘役。如果你对重婚罪量刑标准还有其他疑问,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找法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