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是担保物权吗

更新时间:2019-11-05 14:18: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古代,通常会使用典当一词,这就涉及到典权,典权是物权的一种,但是典权属于哪种物权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就需要通过法学界的人士来提出相应观点。接下来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典权的概念

  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

  二、典权在法律上的性质,也就是究竟属于何种物权,目前有不同意见:

  (一)益物权说。

  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主张典权是属于用益物权而非担保物权的理由主要是:

  (1)典权的发生是基于典物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以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为内容,目的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这与担保物权的内容为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目的在于担保主债的履行有明显不同。

  (2)出典人在典物价格低落时,只需要拋弃回赎权,就可以对不足部分的典价不负清偿责任,而这也与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负清偿的责任不同。

  (3)典权并不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亦即典权不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等属性。

  (二)担保物权说。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主张典权属于担保物权的理由主要是:

  (1)民间设定典权多因经济困难而到典当行融通资金,并出典不动产作为借款的担保物,所以就社会作用来说,典权应该是担保物权。

  (2)典权的取得与返还,依存于典物,典物的提供不能说没有担保的作用。

  (3)出典人虽然没有义务提出典价回赎典物,但这只是法律赋予出典人任意选择回赎与否的权利,并不否认出典人有偿还典价的义务;何况出典人不为回赎的时候,乃是以典物的所有权代替典价,将其所有权移归给典权人,作为偿还典价的方法,并不是说出典人没有偿还典价的义务。再就典价作为金钱而且需要偿还的关系来说,实质上出典人所负的金钱债务,无论名称如何,跟金钱债务并无不同,可见典权具有担保物权性质。

   (三)双重权利说。

  双重权利说主张典权兼具有担保物权及用益物权二者之性质.其主要理由在于:

  (1)在法制史上,典与质并无严格区别,所以从沿革解释来说,典权原本就兼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性质;

  (2)典权人虽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但典权人大多是富有之人,其设立典权乃在期待取得典物的所有权,使用收益仅为其次要目的,所以从社会作用来说,典权不能认为是单纯的用益物权;

  (3)虽然说典价是使用收益的对价,而不是以借贷为前提,但典是受金钱的融通而运用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如果以典为纯粹的用益物权,则典权的回赎权将难以说明。因为如果以典价作为设定典权的对价,则典权消灭的时候,应该没有返还对价的必要,所以回赎的时候,需要由出典人提出原典价,这跟营业质的回赎无异。

  在上述三种学说中,用益物权说为通说。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典权不是担保物权。因为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只不过通说观点是认为典权属于用益物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可以通过通说观点来认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找法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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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p>1、主债权及其利息;<p>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p>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p>2、违约金;<p>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p>3、损害赔偿金;<p>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p>4、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p>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p>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为什么法定担保物权要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实现?
因为法律规定: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条款:土地使用权或者在该土地上房屋的抵押权,具体如下: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上抵押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抵押当事人不能用合同的方式排除这两种法定抵押的适用,不能单独将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开来抵押,也不能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抵押,当事人签订的这类分开抵押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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