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呢

更新时间:2019-10-24 17:50: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众所周知,一份好的作品,凝聚了作者无限的精力与脑力劳动力。而对好的作品的保护,是对作者劳动力的保护,有利于提高作者创作的积极性,以及促进文化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网络化和信息全球化时代的进步,网络文学也不断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峰。那么网络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网络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中国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人的权利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其他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8)许可使用权,除上述(1)—(4)项人身权利外,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著作权并且获得报酬。

  (19)转让权,除上述(1)—(4)项人身权利外,著作权人可以将著作权转让他人并且获得报酬。

  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随之进入大众视野。著作权的含义,换句话说,就是作者拥有所著作品的出版权,以及作者可以从所铸出作品中获得精神和物质收入的权利。而网络著作权就是指在网上发布一系列作品的作者,享有被法律保护的相关著作权。这代表了民主法治社会对知识劳动力的尊重,以及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而不断进步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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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什么是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具体都包括哪些?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具体有以下: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软件的发表一般意味着软件本身开始脱离的直接控制,在多数情况下是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开始。 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将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开发者。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修改软件实际上是开发的延续。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利用某种介质将软件复制,仍然是目前使用软件较为普遍的形式。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输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如在互联网上传输软件供他人下载使用。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0、许可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11、转让权。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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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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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专利权。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第二,商标权。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 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第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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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从人身权上看,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从财产权上看,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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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软件著作权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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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赔偿标准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如下:将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与被侵权人通常行使知识产权或与邻接权收益接合起来考虑确定的数额为准。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商业信誉损失,必要用于诉讼的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影视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期限由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具有一般是在他人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而产生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给予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要比自然人原创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短。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在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的计算方法上,我国与其他将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的国家大致相同,即以首次发表(或公开放映)后若干年来计算。只是我国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在这些国家中属于较长之列,意味着我国对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 (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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