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那么,民事诉讼是什么?为什么要设立?它的效力如何?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合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时效是什么
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申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设立理由
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为何规定时效?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理由谓:规定请求权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盖以请求权永久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
著名民法学学者王泽鉴先生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
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
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
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
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
三、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
1、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程序胜诉权),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因为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当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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