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

更新时间:2013-05-16 10:01: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房屋权属登记按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等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受理登记申请是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如其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则受理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提出,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由房屋所有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申请人申请权属时应如实填写登记申请表。对委托代理申请登记的,应收取委托书并查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不能由其他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登记。工作人员在查验各类证件、证明和申请表、墙界表各栏目内容后,接受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并按收取的各类书证,向申请人出具收件收据。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二)权属审核

  主要是审核查阅产籍资料、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现状即权属来源等。权属审核一般采用“三审定案”的方法,即采用初审、复审和审批的方法。随着我国权属登记制度的日益完善,对一部分房屋权属的确定,可以视情况采用更为简捷的方法。如:已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备案登记的房屋,房屋 及其分层分户的状况已十分明确,权属转移手续也较为规范。这样就可以采用初审和审批的方法,省去复审过程。对于商品房甚至可以采用直接登记当即发证的方法,收件后随即审批并打印权属证书。

  1.初审

  是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以及墙界情况、房屋状况等进行核对,并初步确定权利人主张产权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合法,初审工作要到现场查勘,着 重对申请事项的真实‘陛进行调查。

  2.复审

  是权属审查中的重要环节,复审人员一般不到现场调查,但要依据初审中已确定的事实,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充分利用登记机关现存的各项资料及测绘图件,反复核对,以确保权属审核的准确性。复审人员应对登记件负责全面审查,着重对登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负责。

  (三)公告

  公告是对可能有产权异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公告并不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才进行公告。

  但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方可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1.核准登记

  经初审、复审、公告后的登记件,应进行终审,经终审批准后,该项登记即告成立,终审批准之日即是核准登记之日。

  终审一般由直接负责权属登记工作的机构指定的专人进行。终审是最后的审查,对有疑问的内容,终审人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指出,对复杂的问题,也可采用会审的办法,以确保确权无误。

  2.权属证书的制作

  经终审核准登记的权利,可以制作权属证书。

  填写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按建设部关于制作颁发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的规定来填写。无论是使用计算机缮证或是手工缮证,在缮证后都要由专

  人进行核对,核对各应填写项目是否完整、准确,附图与登记是否一致,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是否按要求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附图上尺寸是否标注清楚准确,相关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共有权证的记载是否完全一致。核对人员要在审批表核对人栏内签字以示负责。核对无误的权属证书就可编造清册,并在权属证书上加盖填发单位印章。

  3.权属证书的颁发

  向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是权属登记程序的最后一项。

  1)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属证书。一般可采用在登记机关决定管理登记时填发领证通知单或寄发统一的领证通知书的办法,告知权利人在规定时间携带收件收据、身份证件以及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到指定地点领取。

  2)收取登记费用。登记费用一般包括登记费和权证工本费。

  3)发证。发证时应当请权利人自己检查一下权属证书上所载明的各登记事项是否准确。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发给权利人或权利人所委托的代理人。房屋他项权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应发还给房屋所有权人,他项权证应发给他项权利人。发证时,领证人、发证人都应在审批表相应的栏目内签字并注明发证日期。发证完毕后,将收回的收件收据及全部登记文件及时整理,装入资料袋,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由产籍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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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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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什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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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且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归属关系的行为。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本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产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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