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更新时间:2019-07-26 17:40: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竞争性,竞争性的加剧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为了规范市场,我国《公司法》对一些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那么哪些行为才是不正当竞争呢?该如何认定?下面找法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混淆行为的认定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

  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凡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该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所属部门;

  2、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公平竞争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的行为认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2、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

  4、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五、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内容的不真实性。广告的内容未能真实客观地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即广告内容与实际商品或服务情况明显不符。

  3、手段的欺骗性。虚假广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故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购买其宣传的商品或接受其宣传的服务。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娶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客观上,行为主体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

  3、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七、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

  低价倾销行为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进行倾销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妄想霸占市场。

  3、客观上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压价销售的行为,即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格。

  4、从不正当削价销售的结果来看,行为人实施压价销售一般必然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受损。

  八、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认定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

  3、主产品和搭售品互不相干

  4、搭售行为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十、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认定

  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3、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

  十一、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认定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1、违法主体包括招标者、投标者;

  2、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竞争者或者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3、客观方面实施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4、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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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名词解释
1、混淆行为。2、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3、商业贿赂。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诋毁商誉。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形态有以下几种:    1.混淆行为    2.强制性交易行为    3.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7.低价倾销行为    8.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1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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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有哪些表现形式
你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你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独占排挤、滥用行政、强行搭售、串通投标、假冒名称、暗中贿赂、虚假宣传、侵犯秘密、低价倾销、有奖销售、损害名誉,其中前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后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有哪些,反不正当竞争法例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有哪些啊?能具体说明下吗?
你好,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诋毁商誉行为; (7)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不正当竞争罪怎么处罚
不正当竞争的处罚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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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方有虚假宣传或者违约,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有什么区别?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区别包括: 1、性质不同。不正当竞争是一种竞争行为。垄断是一种排除竞争的行为; 2、法律责任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有些垄断行为则可以由法律认可和维护; 3、主体不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垄断行为的主体不仅限于经营者,有时可能还包括某些政府机关。 不正当竞争处罚标准是什么 1、经营者违反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2、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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