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9-06-06 15:44: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近几年来,民间借贷异常火爆,原因在于民间借贷手续简单,资金周转快,审核不比银行贷款严格,因此受到很多人的追捧。但是民间借贷的问题也很多,如果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律的规定,那么或将构成高利贷。那么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为无效。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业内认为,这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 超过36%的部分“无效”

  此次司法解释共计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国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这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之前红线为“超银行利率4倍” 新规保护范围明显放宽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以前也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既然已有此规定,为何最高法还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年利率24%以内才受法律保护呢?

  对此,民间借贷行业资深人士、江苏睿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建国告诉记者,事实上,“银行利率的4倍”,这个概念并不是很清晰,虽然大多数时候业内都认同这里指的是“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这里指的就是“基准利率”,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引起争议。而这次最高法明确了24%这个具体的标准,就可以彻底避免这一争议。

  有业内人士发现,就24%这个标准来说,相对于之前的“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似乎标准有所放宽。因为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4.85%的基准利率算的话,四倍就是19.4%。24%的保护范围显然要宽于这个标准。

  对此,戴建国认为,可能最高法主要还是考虑到了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利率市场化。“银行利率现在都市场化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当然也就要适当放宽。”

  打击高利贷,规范借贷行为

  有利于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今后你如果向民间借贷机构借款,如果对方收取你的利息,超过了年利息36%的标准,那么超出的部分,你有权要求对方“返还”。业内认为,这对打击民间借贷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高利贷”,将有很大的作用。

  目前民间借贷市场上,如果是无抵押物的借贷,年利率超过36%的,还是比较普遍的。这些借贷,往往也是发生纠纷、造成社会问题最多的。

  据统计,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5.5万件,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其他相关司法解释:

  5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此次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综上所述,借钱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关于利息的约定是无效的。如果你还有其他任何疑问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到找法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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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高利贷的标准是什么?
构成高利贷的标准为: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出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利息在该范围之内的,属于合法的利息;超过该范围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属于高利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现在什么是高利贷?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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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标准,在法律上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高利贷信用是最古老的信用形态,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关系。   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高利贷信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占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   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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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高利贷的标准,请问高利贷认定的标准是什么?贷款利息超过多少算高利贷?
你好,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年利率24%的利息以下受保护。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看给没给,没给的不用给,给过的要不回。年利率36%以上的利算作高利贷,不用给,给过了,有权要回。
你好,请问高利贷的标准是什么?
高利贷的标准利息是否超过36%为标准,即利息超过36%就是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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