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19-05-13 17:33: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只要是在社会上生活就是一定会接触到公共秩序的,有了公共秩序我们在公共场所才会更加自由,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呢?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是什么呢?今天找法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根据情形表现,最轻给予警告处罚,最高给予2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理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罪对经济发展的意义

  一般而言,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的。私人生活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必定与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公共生活超越了私人生活的局限,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广泛。

  人类公共生活是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当代社会生活具有以下特征:活动范围的广泛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在了解了公共生活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征后。我们对于公共生活有了一个基本的概貌性的了解。

  那么我们接着会问一个问题,有了公共生活,是不是需要维护公共生活的秩序呢。答案是肯定的。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秩序之于社会,就像规矩之于方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历史发展和实践证明,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对公共生活秩序的要求就越高。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介绍了。其实在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和定罪上面,法官也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有时候还可能会和行政处罚相竞和。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找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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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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