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19-05-13 16:32: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与竞争性,竞争性的加剧使得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为了规范市场,我国《公司法》对一些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处罚,那么哪些行为才是不正当竞争呢?该如何认定?下面找法网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混淆行为的认定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

  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3)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凡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该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所属部门;

  2、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公平竞争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商业贿赂的行为认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2、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

  4、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5)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内容的不真实性。广告的内容未能真实客观地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即广告内容与实际商品或服务情况明显不符。

  3、手段的欺骗性。虚假广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故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购买其宣传的商品或接受其宣传的服务。

  (6)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娶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1、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客观上,行为主体侵犯了他人商业秘密。

  3、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7)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

  低价倾销行为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进行倾销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妄想霸占市场。

  3、客观上行为人确实实施了压价销售的行为,即销售商品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格。

  4、从不正当削价销售的结果来看,行为人实施压价销售一般必然导致经济实力薄弱的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受损。

  (8)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认定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违背交易相对方的意愿,强行搭配其他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经济优势滥用

  3、主产品和搭售品互不相干

  4、搭售行为足以给他人造成损害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10)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认定

  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1、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果受其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

  3、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的商誉,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

  (11)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认定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1、违法主体包括招标者、投标者;

  2、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竞争者或者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3、客观方面实施了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4、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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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方法
您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手段与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您的同行恶意中伤,诋毁您的商业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现实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如下: 1.欺诈性交易方法。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 5、掠夺定价。 6、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你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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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您好,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手段与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您的同行恶意中伤,诋毁您的商业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现实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如下: 1.欺诈性交易方法。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 5、掠夺定价。 6、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不正当竞争要怎么来判断?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如下: 1、主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有意识地开展竞赛和争夺消费者的行动。“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则界定了相应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
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不正当竞争是什么意思?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是怎样的?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判罚标准: 1、主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同行用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我不知道如何提证据才可以让法律认定他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在于: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需要您这边确定具体是何种表现形式,才能具体收集相应证据
虚假宣传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确定
是否将该条款经定到合同里,否则主张虚假宣传可能存在证据不足
我们开了一家网店。有人在市场监管局投诉我们的产品被使用了(永远不会褪色)我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
面对商家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的途径有五种:(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12315]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工商部门立案后,我该怎么办?
遇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经营者应该向工商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刑事控告。
是吧?然后我就购买了,购买以后,感觉有点虚假宣传退又退不掉
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虚假宣传的事实,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