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并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经过公证的遗嘱其效力大于其他遗嘱形式,也就是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并不是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在遗嘱设立后生效前,遗嘱人可以随时无须有任何事由而变更或撤销遗嘱。变更遗嘱可以采用明示或推定的方式。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如何变更公证遗嘱
1、以书面形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方式撤销公证遗嘱。
2、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在订立的新遗嘱中不论是否明确表示撤销原遗嘱,只要前后遗嘱内容相抵触时,即意味着前一遗嘱被后一遗嘱撤销;部分抵触的,部分撤销;全都抵触的,全部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遗嘱人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时,其抵触行为则被视为对原遗嘱的撤销或变更。
如遗嘱人在世时将遗嘱中的财产变卖,其变卖财产的行为就是对原遗嘱的撤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二、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证人不得因书写、背书、记载或者口头遗嘱而撤销、变更。”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最适当方式是采取公证方式。论遗嘱、立遗嘱人立新遗嘱,表明原遗嘱变更或者无效。应当指出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具有较强的世俗性,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遗嘱变更时,多份遗嘱有效,但最有效的遗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规则选择。遗嘱被撤销的,自撤销意向声明生效之日起,被撤销的遗嘱即丧失法律效力。立遗嘱人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遗嘱。”如有多份遗嘱,如遗嘱内容有冲突,则以最后遗嘱为准。经公证的,不得以自编、代理、录音等方式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实施情况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立遗嘱人应当以不同形式订立若干相互冲突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可见,虽然公证遗嘱是最有效的,但立遗嘱人也可以修改或撤销,但应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证明遗嘱的真实合法行为。在维护公证公信力的基础上,法律规定公证遗嘱不得被其他遗嘱撤销或变更。如果您想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公证处公证。希望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能够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