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更新时间:2019-02-15 15:20: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有句老话叫已事实说话,做什么事情都讲求一个证据,有证据才更有说服力。在很多诉讼案件中法院都会要求出具证据,此证据也包括目击证人。证人出庭时需要填写申请书的,那么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申请书范本是怎样的?下面是找法网小编收集的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 女,xxx年x月x日,汉族。住址:河北省x市x区x大街x号x单元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

  申请事项:

  1、申请证人xxx(男,汉族,xxx年x月x日出生,住河北省xxx市xx小区x栋x单元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出庭作证。

  2、申请证人xxx(女,回族xxx年x月x日,住 x市x区x街x号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xxxxxx联系电话:xxxxxx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xxx诉xxx的XXX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由于证人xxx、xxx了解本案的有关事实,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审理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予以准许。

  此 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一、证人资格审查

  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 ( 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 ) 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者个人。

  谈到证人出庭作证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够作为证人?即证人的资格问题,英美法国家又称证人的“适格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该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定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二、出庭作证程序

  1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程序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程序,是指为说明印证本方主张,参加诉讼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庭作出决定允许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参加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该程序。启动方式是由需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以书面的形式,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至迟在证据交换时,向法庭提交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拟出庭作证的主要问题。

  合议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申请证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请书及证人名单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出庭的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均应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请人。批准证人出庭的应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证人。

  该程序作上述规定,目的是使法庭能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开庭的时间、地点、人员,以保证案件的审判活动能顺利进行。诉讼的各方最了解本方的主张,了解本方证人的情况,了解其证言的证明力,对传谁到庭作证,也最有发言权,故如果申请证人出庭则必须由他们提供证人名单。但是否批准并通知证人出庭的决定权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依据该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是否是本案审理的重要证据,以及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作证能力等方面作出决定。

  2 、查明证人身份、交代法律责任及证人保证程序

  证人到庭后,应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查明证人身份,成年人应向法庭交验身份证。核对是否就是被申请出庭的证人,该证人开庭后是否在法庭内旁听了已经进行的庭审。并询问其他各方对证人上述情况有否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则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证人明确表示理解并同意后,应要求证人写下保证书,证人在保证书中应当保证自己的证词符合自己所了解的客观事实,并表明如作伪证愿意负法律责任。

  3 、证人陈述事实、法庭质证和法庭补充询问程序

  证人写下保证书后即由证人陈述其所知的、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在进行法庭质证时由证人接受诉讼各方的询问,即主询问程序和反询问程序。

  主询问处于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一阶段,由提供证人一方的当事人本人或者通过其律师进行。当事人借助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通过询问己方提供的证人所得到的证言,把己方主张的理由以及信息、材料来源明确的反映出来,以取得审判人员的理解和同情。这里的证人证言包括普通证人,也包括专家证人。通过主询问目的在于向法庭证实询问方的主张,是当事人切实履行举证责任的必要形式。

  反询问规则是在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二阶段,即在提供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主询问之后由对方当事人或者律师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其目的在于暴露对方证人证言的矛盾、错误与不实之处,降低其证据的证明力,或者证明这个证人是不可信的,使对方证人承认那些对本方有利的相关事实。

  反询问后,进行主询问一方可就对方进行反询问中所涉及的新的事项进行再主询问。主询问与反询问是相对的,再询问后,反询问一方可以就对方再主询问所涉及的新的事项进行再反询问。如果当事人认为必要,这样的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可以反复若干次,直到无话可问或无必要再问为止。

  应当强调的是,当事人或代理人向要求法官要求发问时,法官一般应同意并表示“可以发问”,但是如果当事人重复发问或所问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法官应及时阻止该当事人的这个提问。

  在法庭质证的主询问程序、反询问程序、再主询问程序、再反询问程序结束后,法官如果认为本案中的有些问题,当事人在询问证人时未问及或问的不清楚,应对该证人进行补充询问,直至将需要了解的问题问清为止。

  4 、证人退庭程序

  证人在回答完诉讼各方及法官所提的所有问题后,法官应最后询问证人是否还有话要说,如有,法官应视证人陈述的具体内容,恢复该证人作证情况的适用程序,如没有,法官则应当宣布证人作证完毕。作证结束后,证人应当退庭。在退庭前,应当将记录其作证内容的笔录交由其核对,如证人认为记录不符合其陈述内容,可以当庭公开指出,并要求进行更正。但是,证人不得擅自修改笔录,应由书记员根据证人的陈述进行更正,证人的陈述内容必须与证人此前向各方和法庭的陈述保持一致。当庭核对证言笔录是原则,否则庭上庭下的反复可能引起证人证言的变化,而且变化了的证词又无法经过交叉询问对质。改革后的庭审方式,要求法官当庭认证,甚至当庭判决,故证人在当庭核对证言笔录已别无选择。证人退庭,是指退出审判区,允许其参加旁听。

  证人出庭作证,在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得到法院的许可后便可以出庭作证了。文中已经为大家提供民事诉讼证人出庭申请书的范本,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借鉴一下。当证人出庭的时候有4个程序,除证人出庭、退庭两个程序后,中间是查证人身份和证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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