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追索权如何行使?

更新时间:2018-11-23 09:23: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为了增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票据法设定了票据追索制度,票据当中的汇票当然也有追索权制度,那么汇票追索权行使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以下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汇票追索权行使程序的相关知识。

  (一)拒绝事由的通知

  拒绝事由的通知是指汇票上的追索权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情况告知其前手的人。应为通知的人称为通知义务人,接受通知的人称为被通知人。对拒绝事由通知的定性存在着一定分歧。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对拒绝事由的通知采用“要件主义”,即认为拒绝事由的通知是追索权行使的要件,若当事人未依法进行通知,则丧失追索权;大陆法系采用“义务主义”立法模式,即持票人负一定的通知义务,决绝事由的通知仅为行使追索权的程序之一。我国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票据法》第66条2款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给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拒绝事由的通知,我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国家多采用自由形式即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均可。为了与国际自由主义接轨,为了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我国也应改变单一书面通知形式。

  若持票人违反通知义务应该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这一点毫无异议,但若发生不可抗力持票人无法通知的,通知义务人是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票据法无明确规定,而国外票据法大多有通知义务免除或延缓的例外规定,如允许当事人以特约方式免除通知义务;发生不可抗力,允许当事人延缓至障碍中止后一定期间或只要当事人经过合理努力可免除义务。不可抗力发生时,通知义务人不能按期通知并非出于主观过错应当免除相应赔偿责任。

  (二)确定追索对象

  我国票据法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各票据债务人均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持票人为实际追索时,仍需确定明确被追索对象,偿还追索金额。基于追索权的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持票人可不依顺序任意选择一债务人或数人为追索对象,并在未实现追索权前,变更追索对象,进行新的追索。但票据法对追索对象的确定也规定了例外的限制情形,即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丧失对后手的追索权,以避免循环追索。

  (三)被追索人清偿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后,被追索人应当偿还包括票面金额、利息、必要费用等在内的追索金额。对追索金额的确定,我国《票据法》第70条、第71条作了规定:

  1、最初追索金额。即持票人向被追索人行使最初追索权时请求支付的金额,一般包括汇票金额、法定利息即汇票金额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至到期日止依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追索费用即取得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三部分。但若为期前追索,对追索人可能产生不当得利,那么,期前追索的追索金额是否应扣除利息呢?我国台湾票据法第97条规定:“于到期日前付款者,自付款至到期日前利息,应由汇票金额内扣除,无约定利率者,依年利六厘计算”(2)。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票据法对此未作规定,票据法应借鉴,并且对当事人有约定利息的,法律不予保护。

  2、再追索金额。即依再追索权的行使而得请求支付的金额,包括已经偿还的追索金额、法定利息和再追索费用三部分。

  (四)追索人受偿

  追索权人依法取得追索对象支付的相应的追索金额后,应将有关票据、证明和收据交还被追索人,汇票追索权行使程序即告终结。

  我国票据法对汇票追索权的行使作了较详尽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需要不断的完善,以便适应入世需要,与国际接轨。

  票据追索制度能够有效保障追索权人的权利,帮助权利人诉求的实现,处理汇票相关事务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汇票追索的相关规定,有备无患。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汇票追索权行使程序的相关知识,如有疑问欢迎到找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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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取得拒付证明:建议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时通过录音或录像等方式留存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据。3)法定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持票人应当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义务。 逾期通知的法律后果:未在法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通知的形式及要求:书面方式、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前手(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或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具体可以发材料详述。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长时间?我想问一下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一般是多长时间?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票椐分为本票,汇票,支票。每种又有新的分类。票据是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你若有需要,应该准确描述。以便于根据你的实际需要来解答,以获得更好的咨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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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追索权期限是多久?汇票追索权行使的期限规定是多长时间?
汇票追索权期限为六个月。 持票人的追索权,从不付款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持票人的再追索权,从被起诉之日起三个月之内。所以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从出票日起的六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为从被拒绝付款当天起的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为自出票之日起三个月解除或被起诉的日期。
汇票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汇票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票据追索权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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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请问商业承兑汇票遗失,如何写保函?谢谢
销货人向购货人索取货款的汇票时,存款人必须在汇票的正面签承兑字样,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在汇票到期前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交足票款,汇票到期后,银行凭票从付款单位帐户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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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行使追索权。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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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贴现有何流程?
票据贴现的处理程序是: 1、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持有人可以凭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 2、持票人持未到期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写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并送交中国人民银行; 3、会计部门按照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和实际贴现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诈骗罪要如何量刑
票据诈骗罪应依照下列规则予以量刑: 1、犯票据诈骗罪的,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犯罪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罪数额大特别巨准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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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为了方便更好的给你解答问题和诉求,请再简单说一下具体案件情况。
西安承兑汇票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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