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人才住房政策解答

更新时间:2018-09-06 15:26: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近日,温州为揽才兴市出台了最新的《温州市区户口迁入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于2018年10月1日其实施,各类人才几乎可以“零门槛”落户市区,这是最大的亮点。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解答温州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相关问题。

  1、温州市高端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如何规定?

  答:根据市人才新政十条:对A类人才奖励一套住房,对B、C、D类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专项购房优惠或购房补贴,对省级以上技能大奖获得者、在民营企业工作的正高级职称人才给予40万元的购房补贴。

  2、ABCD主要指哪些人才?

  答:温州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每年发布一次,2017年目录如下: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茨奖等国际大奖的获得者;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美国等发达国家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省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特支”计划(省“万人计划”)人才;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培养人员;省特级教师;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市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国家级、省级重要奖项获得者〔科技类主要有: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文化类主要有: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长江韬奋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以及其他经市文化人才评审小组认定的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新闻传媒、文学创作和理论研究等领域的国家级或国际最高奖项,以上奖项属个人的由获奖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属团体或作品的由起主要作用的1名负责人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教育类主要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卫生类主要有: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名中医,浙江省卫生领军人才。〕;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原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培养人员;省级“海外工程师”;市“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入选者;市级以上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以上人才本人及配偶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或申请人本人领取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该项政策。承租公有住房的必须先行腾退。

  3、如何申请高端人才购房补贴?

  答:市区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的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申报,市、区两级根据单位隶属关系接受申请。

  申请程序如下:(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业绩贡献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市区的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报市委人才办,区属单位报区级人才办。

  (三)核定。市、区人才办负责对人才资格进行审核,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初步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齐,没有补齐的,视同放弃。初步名单经市委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形成高端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

  (四)公示。将高端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领补。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与相关部门签订《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住房保障部门在登记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上加盖“办理有限产权”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凭已加盖“办理有限产权”章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申请办理有限产权。凭已办理的有限产权复印件,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购买商品房(期房)的,与相关部门签订《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住房保障部门在购房合同和发票上加盖“办理有限产权”章,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凭已加盖“办理有限产权”章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以及《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后购房)发放协议》申请办理有限产权。在商品房未交付使用前,凭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1.《温州市区高端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婚姻证明材料;3.相关人才资格证明材料;4.相关购房手续和证明材料;5.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创办企业证明。6.其他材料。

  4、高端人才购房补贴如何分期发放?

  对于申请之前已经购房的,从申请人具备相应高端人才资格的年度起算在温州市区工作已累计满10年的,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满5年的发放50%购房补贴,满10年后发放剩余50%购房补贴。

  对于申请获准后购房的,按年度发放购房补贴,第1年发放补贴总额的40%,第2-5年每年各发放补贴总额的15%。

  对按第十条规定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实行共有产权制度,政府按补贴金额享有相应份额的产权。在温省部属单位、市属单位人才所购住房,与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区属单位人才所购住房,与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共有产权手续。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温州市区工作累计满10年(原则截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市区工作满10年后,由本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区人才办审查核准,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不满10年终止在温州市区创业、工作的,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用人单位负责追回购房补贴,并上交补贴发放部门,退还购房补贴后,所购住房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并允许上市交易。共有产权转为完全产权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个人承担。服务期不满10年未按规定退还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5、问: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时,应如何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存证明?

  答: 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属于正式在编在岗人员证明,且连续在市区工作六个月以上,对社保缴存证明不做要求。

  6、问:申请人在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时,毕业年限符合条件,但在享受补贴政策时毕业年限超过5年,是否要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答:不取消。自申请人获得政策享受资格后,只要他(她)在最长为3年的补贴期限仍符合人才租赁补贴的各项准入条件,即可继续享受人才租赁补贴资格,直至满 3年后自动取消。

  7、问:本人及配偶虽已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但未达到面积控制标准,可否予以补差?

  答:不予以补差。如符合《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办法》(温政发[2000]44号文件)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条件,可予以补足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

  8、问:租住职工宿舍的,是否都认定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答:申请对象租住职工宿舍并已享受租金优惠的,不符合申请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非公企业自建的职工宿舍除外)。

  9、问:申请人或其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已购期房或正处经济适用房轮候期、安置房过渡期,是否符合人才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答:《人才租赁补贴办法》规定的限制性住房条件包含“已购期房或正处在经济适用房轮候期、安置房过渡期”等情况,对于问题所述情况应视为不符合“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及同一户口父母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市区无住房”的规定。

  10、问:申请人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剩余服务期限不足一年的,如何处理?

  答:《人才租赁补贴办法》规定,申请对象应与用人单位尚有不少于1年的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对于自申报工作启动之日起算,劳动合同上载明的剩余服务期限不足一年的申请对象,必须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合同(或续签证明),否则视为不符申请条件。

  以上就是对温州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相关问题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近年来,许多城市发起了新的一轮“招贤纳才”,很多城市将解决户口、发放住房补贴作为重要政策手段。武汉、南京、长沙、西安等城市向北上深发起“人才争夺战”,放宽落户以期聚集天下英才,温州也加入行列,希望在新一轮城市竞争中成为下一个北上广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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