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更新时间:2018-08-30 16:21: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如果当事人就买卖合同标的进行来往的,这属于买卖合同,如果是国际买卖的,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是对权利义务的约定,那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怎样的呢?今天,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合同名称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况

  除合同名称外,在这部分内容中还应当包括合同号,即通常由一组数字和字母所组成的号码。

  (二)合同当事人的情况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须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规定清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谁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主体。通常,是通过以下各项内容来规定当事人的情况的: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当事人的国籍;

  3、当事人的注册地址或营业地点或住所;

  4、当事人的电话、电传、电报及传真号码;

  5、当事人的银行账户。

  (三)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地点

  为了确定当事人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开始的时间,以及计算合同中所规定一些履约期限,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

  同时,也应当在合同中将签订合同的地点规定清楚,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合同的订立地与合同的法律适用紧密相关。

  (四)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范围、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

  为了明确特定合同项下的特定标的,就应当在合同中把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和范围作明确的规定。不过,为了明确特定合同项下的特定标的,仅仅规定标的的种类和范围是不够的,还必须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加以规定,才能达此目的。

  对于散装货物和其他不容易精确装运量的货物等,在规定合同标的数量时,通常需规定溢短装条款。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其合同义务,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来进行。因此,合同中必须把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作明确的规定。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

  相应地,收取货款是卖方的基本合同权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地规定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在现代国际贸易实务中,当事人经常采用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亦即价格术语,作为价格条件。此种价格术语是以货物的单价所包括的内容来表示的。

  在支付金额条款中,应当规定支付货款的币种和合同总价格。

  在支付方式条款中,应当规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方式,如现金支付、汇付、托收或信用证。还应当规定付款的期限,以及是否允许分期付款等事项。

  在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还应当注意的是,在现代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当事人会在合同中引用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因此,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相关规定相矛盾。

  (七)包装与唛头

  为使卖方依一定的规则履行其交货义务,在合同中应当规定货物的包装与喷头。

  在规定包装条款时,应当注意到货物的特性、具体运输方式及运输时间的要求。

  所谓“喷头”,即“运输标识”。在货物上喷刷唛头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货物运输、划分与移交。

  (八)运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很多都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合同中的运输条款主要应当规定以下内容:运输方式;装运时间与地点;目的地;转运与分批运输事项;运输中的通知、联络事项等。

  应当注意的是,在合同采用价格术语的条件下,运输条款的内容应当与合同中所使用的价格术语相协调。

  (九)单证

  为使卖方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收取货款,合同中必须规定单证条款,在以托收和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场合,尤其如此。

  应当注意的是,单证条款必须与合同中的付款条件条款相协调,在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尤其如此。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内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规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找法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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