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更新时间:2018-08-21 16:11: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伴随经济适用房的出现,大批的问题也随之而来了。申请人取得了经济适用房后,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在居住尚未满5年的情况下,就想将经济适用房出售。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我们一起通过找法网小编整理的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由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本质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此,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并不是拥有了房屋的完整所有权,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住房加以处分。根据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以交纳契税日期为准),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的价格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需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利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回购,回购价按原出售价格每年扣减百分之一计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因继承、赠与或离婚析产等原因需要变动房屋产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并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总之,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按市价出售是违反行政机关有关限制房屋权利的经济管理法规、扰乱经济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效力只能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认,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例如《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是不能判定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的。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经济适用房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而原经济适用住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的初衷。也就是说销售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违背了国家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的规定,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予以禁止。所以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合同的合同至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无所谓满五年后能否办理过户了。

  本身购买经济适用房就是要符合当地的政策才行,也就是说不是人人都能够购买这样的房产。因此,我国在经济适用房的转让上面也是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的。通常要求居住经济适用房达到一定年限之后才能进行出售,于是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其实是不允许进行买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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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抵押么
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规定: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设立抵押权时,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抵押吗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经济适用房必须满5年才可以,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是不能用来抵押贷款的。在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抵押贷款
刚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你好,可以买卖不过要满足一定条件。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是不能交易的
法院拍卖未满五年经济适用房
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应当注意位置、户型等情况,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相关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发生相关合同问题后,应当及时保存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
经济适用房已经满五年,现在可以买卖吗
  一、两种不同情况的经济适用房买卖  1、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规定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4、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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