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的建议

更新时间:2018-08-20 16:49: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政府部门应根据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所处地中小企业情况等给予不同的启动资金支持,并定期和不定期的为担保机构注人补充资金。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明确政府职责

  1.加大政府资金支持,杜绝直接干预

  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到具体担保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更不得强制性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人情担保和关系担保等。

  2.提供优惠、激励和配套服务政策

  除了直接的资金支持外,政府可以派遣专业人员帮助中小企业改进经营管理、可以组织专业担保队伍为担保机构在内控以及企业治理上提供建议、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可以给予经营机制较好、担保成绩突出以及风险管理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一定的奖励。

  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育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快修改和完善《担保法》,使其对信用担保行业做出统筹性的规范,叫确担保行业的基本性质和地位,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提供指导;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对信用担保的具体运作规程加以规定。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具体可以由当地的担保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以及考试,在担保从业资格考试中也应重点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检验,使其真正落到实处。

  三、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1.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一要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在职业道德上,担保行业应加大宣传教育,加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通过引入奖惩机制,杜绝违规操作与暗箱操作的发生;在专业知识方面,通过培训、从业资格考试、人才互动机制等挑选合格的担保人才。二要完善担保准入机制,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在资信等级、企业治理和发展前景上达到标准,担保项目则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能确保有稳定的归还资金。三要加强担保项目监督。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后,担保机构有权对受保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了解企业的担保贷款使用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可就此提出相关改进建议;还可参与企业管理,派驻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加入到企业,实现双赢。

  2.完善风险转移机制

  首先,推动银、保、企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应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

  其次,健全再担保制度,适时引入商业性保险。加快组建中央和省级再担保机构,逐步形成中央与省、省与地市间的多层再担保体系。在具体运作上,政府可以委托专业性的富有经验的担保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对再担保体系进行管理。另外,可以考虑将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在降低代偿带来的风险的同时有效增加风险管理能力。

  3.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通过提取代偿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来保证其资金实力。应将损失补偿放在重要的位置,就政府部门而言,只要中小企业满足担保标准并且担保机构操作规范且风险可控,那么政府部门在资金上的支持力度越大,中小企业能够通过信用担保获得的融资额度也就会越大。

  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

  一是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在明确人民银行的征信主管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和指导;制订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配合征信工作的中小企业和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以确保征信工作顺利开展,对征信系统包含的信息内容、信息采集方法、保密措施、使用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提高征信系统运作效率。

  二是加强各部门合作,银行、工商、海关、税务、司法等部门应打破行政藩篱,实现信息的共享,以确保信息的完整和有效。

  三是加强征信宣传力度,严格信息保密制度。征信部门可以召开由相关部门和中小企业参加的征信系统建设座谈会,以加大征信系统重要作用的宣传。另外,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制度建设也应及时跟进。

  2.建立科学的外部信用评级体系

  各方应积极参与评级体系建设。政府部门作为统筹者,应积极为评级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对评级机构的合法性、独立评级权利、准人和退出机制以及业务操作规程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信用评级有法可依;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利用其资源优势,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并通过使用评级结果,扩大评级机构的公信度和影响力,对评级体系的改进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小企业应尽力提供真实信息,对于一些存在怀疑的信息应主动向征信人员说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评级工作,更不能使用强制或贿赂手段要求提升其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在开展评级工作时应做到独立、公正、公平,不能因评级对象的强迫或者贿赂而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级。

  3.维护和管理信用秩序,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

  一方面,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中小企业,在一开始可以实行劝诫、警告和信用披露的方法,若屡教不改,则可以对其使用更严厉的措施,比如实行信用限制或逐出机制,剥夺中小企业一切依靠自身信用得到发展的权利。

  另一方面,奖励守信中小企业,对于具有良好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和担保上的优惠、免费提供管理、技术以及生产上的指导、将更多的投资机会向其倾斜等,让中小企业感到“信用第一”,有效提高整个群体的信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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