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是一年中最热闹的一个节日,无数的外出务工人员、学生、军人等等各个群体都会回到家乡与亲人共聚一堂,享受团结的喜悦,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回到家,总有一部分人会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对这部人,国家有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通过经济手段弥补他们不能和亲人团聚的遗憾,那么2017春节加班费规定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2017年我国春节假期是否带薪
2017年的春节假期是从2017年1月27日到2017年2月2日,共计7天,有四天为双休日调休,这七天中三天为带薪假期,还有四天则为正常的双休日调休而来的,所以这七天假期都是属于国家规定的带薪假期,如果国家或工作单位需要你在七天内加班,则是需要付加班费的。
二、春节假期加班工资如何补偿?
在某些工作岗位,是无时无刻都要有人在旁边的,这也意味着春节假期有很多人都要进行加班,才能够保持社会的正常运转,那么这些岗位的人需要给予他们加班补偿,春节7天假期,前面三天的是国家法定节日假期,所以加班费是平时工资的三倍,而后面4天则是调休的假期,就是平时工资的2倍。
用人单位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劳动法2016年春节加班工资规定劳动法2016年春节加班工资规定。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以月薪2000元为例,如果春节假期加班7天,则应拿到1563元加班工资。
三、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加班费规定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上所述,2017年春节加班费规定与往年并没有太大差异,仅仅是春节4天日期与往年不太一致 该规定的出台也是为了保障加班的劳动者们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待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在法定节假日劳动就会有相应的司法救济来保驾护航,这同时也是对公平合理原则的贯彻,失去了公平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