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绩效考核制度规定

更新时间:2018-08-09 16:14: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企业管理咨询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关注绩效考核,但是他们对考核的看法存在偏见或误区,实际上,绩效考核有很多种方法,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也为你简单介绍几种绩效考核制度。

  1、工作标准法,把员工的工作与企业制定的工作标准、劳动定额相对照,以确定员工业绩。优点在于参照标准明确,评价结果易于作出。缺点在于针对管理岗位人员的标准制定难度较大,缺乏可量化的指标。

 2、排序法,把一定范围内的员工按照某一标准由高到低进行排列的一种绩效评价方法。其优点在于简便易行,避免了趋中误差,缺点是标准单一,不同部门或岗位之间难以比较。

 3、硬性分布,此方法和排序法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是将限定范围的员工按照某一概率分布强制分布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避免了大锅饭,缺点在于概率假设不一定合乎事实,不同部门或范围中的概率可能不同。

  4、关键事件法,指记录那些对部门或企业效益产生重大积极或消极影响的行为。考核者必须把被考核者在考核期内所有关键事件都记录下来,其优点在于比较客观,缺点在于工作量大,而且还需要一个量化的过程。

  5、目标管理法,其基本特点是考核者和被考核者一起制定工作目标,并且指导和协助其完成目标,并不断修正目标。这使考核者和被考核者的关系从单纯监督与被监督转变为顾问和促进者,促进了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6、360度考核法,此方法是结合上述多种方法,通过不同的考核者来进行考核,在考核指标选择上尽可能量化,同时结合目标管理和一定程度上的硬性分布和强制排序。缺点是考核工作量较大,考核周期难以选择。

  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适用的考核方法也不尽相同,实际上尽管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考核方法,但是其本质上是相通的,都是用科学的方法对员工的工作进行量化的评价。

  目前的人力资源实践中,出现了考核要求简单化的趋势。原因在于360度考核较为复杂、工作量较大,而且很多时候以季度和月度为考核周期时间太短、过于繁琐。

  因此在实际操作我会建议企业采用如下基本思想:

  1、考核就是为了客观的量化评价,因此对于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以产量、销售额等定量考核为主;

  2、对于其他部门一般员工,不采用360度考核,而是进行适当简化,突出管理链,以直接上级的考核为主,配合强制分布进行考核,在最终考核上个人考核与部门整体考核结果相关,绩效不同的部门之间强制分布的比例不同;

  3、对于部门经理级人员,采用360度考核,同时个人考核和部门考核一致;

  4、对于承担经营任务的管理者,采用以业绩合同为主的考核模式。

  以上便是找法网整理的绩效考核制度相关知识,如果有其他疑问的也欢迎来找法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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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绩效考核工资,但是公司制定了绩效考核制度,合法吗?
可以以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的绩效考核标准有规定没?
企业的绩效考核标准,这是公司、企业自己内部的规章制度,法律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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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双休制度规定
标准工时制不一定要双休,只是对工作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什么样的工作制一般是由单位按实际情况来确定的。不同行业的工作时间和性质不同,休息情况也不同,具体情况要结合实际来确定。 对于双休日的休息时间认定,一般可以让劳动者和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调休,只能结算加班费,无论哪种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周末加班,可以用等时的工作日调休。调休不成,按最低2倍工资计发加班费。 工作日加点,是8小时下班之后又留下来工作的,这个也不能调休,只能计算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单位可以制定规定还是制度
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符合以下条件才合法: 一、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保管与员工协商有关的证据材料,如签署的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证明用人单位履行了与员工平等协商的法律义务; 二、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布或者通知员工。 用人单位可以以下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1、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员工手册,由员工签字确认阅读; 2、组织新员工参加培训,并签署培训记录; 3、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列为劳动合同附件。 三、在实施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工会或员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适的,有权通过协商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完善。
事业单位招待费制度规定
法律分析:业务招待费管理规定如下: 1、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 2、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专项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4、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
公司刚成立,公司制度现在制定,员工同意公司制度,但公司制度与劳动法有冲突的地方是以公司制度为基准还是以劳动法为基准。
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劳动法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见《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所享有的特殊权利都包括哪些方面
公司股东的特殊权利都有: (一)获得股利、行使表决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以及查阅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文件等; (二)转让股权; (三)公司股东的其他特殊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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