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