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诊漏诊的错误包括哪些?

更新时间:2018-07-26 10:32: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误诊,即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治疗,使病情向好的方面转化。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那么大家知道误诊漏诊的错误包括哪些?找法网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1.误诊漏诊的错误包括哪些?

  1、完全错误,即无病误认为有病。

  2、完全漏诊,即有病误认为无病。

  3、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甲病误认为是乙病,对乙病为完全误诊,对甲病则为完全漏诊。

  漏误诊包括:

  1、漏诊主要疾病,即一身多病或多种损伤,只对次要疾病做出诊断,而漏诊了主要疾病。如患者慢性支气管炎、肺癌,仅慢性支气管炎做出诊断;患者多处创伤,诊断软组织损伤却漏诊了­脑损伤。

  2、漏诊次要疾病,如患者患浸润型肺结核、慢性一迁延性乙肝,仅对肺结核作出了诊断。

  3、漏诊原发病的并发症对疾病诊断治疗过程中,发生了原发疾病的并发症。如伤寒治疗过程发生了肠穿孔;糖尿病治疗过程 中发生了眼底出血;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过程中发生心脏破裂。

  4、漏诊诊断治疗措施造成的并发症,即没有发现因诊断、治疗措施引起的并发症,如氨基糖苷类抗生素造成急性肾功能衰竭,胸腔穿刺造成气胸,冠状动脉造影造成心包积血,急性心肌梗死溶栓治疗造成脑出血。

  5、漏诊新发生疾病,即在诊治过程中,新发生与原知尽能索病及诊断治疗 无关的疾病,如癌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急性阑尾炎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6、漏诊疾病的某一临床表现或同一疾病某一器官的表现,如类风湿病仅诊断治疗关节病变,对心、肺或肾脏表现遗漏,冠心病仅注意心绞痛的诊治,漏诊同时存在的心律失常。

  7、病因诊断错误,如肝硬化有多頟病因,把慢性酒精中毒误诊为病毒性肝炎;乙肝同时患 有丙型肝炎仅诊断其中一种。

  8、遗漏病原诊断,肺炎、肝炎不作病原诊断。

  9、疾病的性质诊断错误,如急性胰腺炎出血坏死型误诊为水肿型;肠梗阻绞窄性误诊为单纯机械性。

  10、疾病的病理诊断误诊,如肾病综合症的病理分型漏诊或误诊,急性非淋巴型白血病分型错误。

  延误诊断包括:

  1、急、危重患者延误诊断,即起病急骤,病情危急,预后凶险,要求医生分秒,迅速、准却、果断作出正确诊断和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分钟延误即可导致死亡。

  2、一般疾病延误诊断,即疾病的典型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结果构成诊断依据需要一定时间,医生对患者的询问、检查、观察、思考、也必须有一定时间,应该在疾病的表现己构成诊断依据时及时做出诊断,并且不贻误治疗,要求对疾病在无法获得诊断依据前妄加臆断作出正确诊断是不现实的。

  2.误诊和漏诊的区别在哪里?

  误诊是指幅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专业技术水平没有达到应该达到的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其中包括:判断错误,即对疾病的判断错误;漏诊,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种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延误诊断,即在应当对疾病做出诊断的时间内,没有及时做出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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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医院误诊漏诊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鉴定,因为出现医疗事故后,都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不过,当事人可以根据一些认识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不是,则无需做鉴定。 </p> <p>   而且漏诊属于几级医疗事故主要还是要看漏诊导致的结果如何来定的,而不是说只要是漏诊,就属于几级医疗事故。 </p> <p>   医院因为专业水平以外的原因导致误诊漏诊,那么即使患者因此遭受损失,将不能得到损害赔偿。而经鉴定确定误诊漏诊属于医疗事故的,那么受有损失的患者可以请求事故赔偿,若是遭到拒绝,则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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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对于误诊漏诊
病理误诊漏诊应该通过协商或者是诉讼的方式解决。病理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 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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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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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医院误诊漏诊就得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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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属于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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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抢救治疗死亡,我方认为医院方有过错,现在要停止治疗需要签字,是否可以签字对后续诉讼有没有影响?
医疗事故死人后的处理途径有: 1、双方自愿协商; 2、申请人民调解,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医疗纠纷后,当事人若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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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保留证据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2、处理过程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3、处理后果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4、医院会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5、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6、如病人或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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