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一定要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吗

更新时间:2013-05-16 09:48: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

  离婚证申报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XX街道或XX街道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离婚证办理材料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离婚证办理程序: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离婚证领取程序: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婚姻法》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四、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离婚证领取步骤:

  发放离婚证的步骤

  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补领离婚证的步骤

  1、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一)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四)《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3、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一)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四)《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旅行证件;

  (二)本人身份证。

  (三)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四)《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三)《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6、当事人各提交二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备注: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时需要正反两面。

  离婚证办理相关法规

  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离婚条件

  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一、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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