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回避决定由谁做出?

更新时间:2018-07-24 17:48: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刑事的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司法人员和其中一方当事人有关联的话就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后客观性,国家为了让司法问题不会出现严重的公正偏差就设置了回避的制度,但是回避制度里应该让更高等级的人做出决定。那么,刑事诉讼法回避决定由谁做出?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刑事诉讼法回避决定由谁做出?

  审判长、审判员由本院院长决定。前提:院长没有为本案的审判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回避的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由法院院长审查和决定。

  3、回避的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如果对回避决定不服,可以当庭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没有当庭申请复议,回避决定就会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决定由谁做出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关系的直接申请就能让法官做出相应的回避决定,但是如果是审判长即法官在某个案件的审判中如果有和当事人存在法律限制的某种关系的话,就需要让更高级的院长来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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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的意义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具体实施了哪些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具体实施条例包括: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审理期限、审判组织、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死刑复核程序、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审判监督程序、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执行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共24章5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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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由最高法于2012年12月24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该司法解释还明确7种情形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2012年12月24日,最高法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24章、548条、7万余字,是最高法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解释明确变相肉刑逼供属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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