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求导游不要小费也应尽心服务。按照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不要小费,也应该提醒游客带好行李,依法尽心服务好游客。比如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这里提出的采取防止危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发生的警示,是导游依法应尽的义务,或者说是份内的事,而不是拿了小费才可以做的。
据了解,我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施行于1999年10月1日,当时几乎所有的旅行社都是国有企业,导游基本上是旅行社发薪的正式员工。而随着旅游业的日益发展,许多中小型民营旅行社兴起,市场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游客报名参团时要求的团费越来越低。除了少数大型旅行社,绝大多数中小型民营旅行社根本无力承担长期聘用发薪专职导游的昂贵成本,只好聘请兼职导游,从而导致了企业专职导游分流。
导游收小费在我国一直被认为是“灰色收入”。国务院下发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索要小费或私自收受小费。
专家强调,如果允许导游收小费,应该出台配套政策,对小费收取问题透明化、规范化、标准化,明确给不给小费的权利在游客手里。此外,要强化对导游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力度,严禁导游主动索取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