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吗?

更新时间:2018-07-18 16:33: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每次看警讯,相信大家对里面提到的各种各样形式的证据感兴趣。那么在现实的案件处理中,网络犯罪越来越占据很大的犯罪比例,电子证据是近些年才出现的证据形式,它算是实物证据吗?实物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这个问题做了具体介绍。

  一、电子数据属于实物证据

  电子数据本身就属于证据的一种。

  电子数据是诉讼证据的一种。电子证据是我们习惯上的称呼,而法律上的名称为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

  电子证据与法律上的传统证据类型在表现形式、保存方式及安全性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电子数据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在于其的高科技性,其特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性、便捷性和风险性并存

  电子数据证据的高科技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技术性使得电子证据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等优良特点。制作和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极为便捷,当今社会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高科技产品高度普及,且集手写、录音、拍照、摄像、上网功能于一身;制作出来的电子数据信息量大、内容丰富,能够瞬间记录,易复制且上传至网络后极具开放性,人人都可随时制作、查询、上传、下载电子数据证据。但另一方面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而存在,它是电子技术的产物,离开了这些储存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数据证据就无法存在,也无法再现。电子数据又极易遭受到外来的破坏,如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听、截取、篡改、删除等等,使其面目全非且修改后不凭借技术手段很难识别,其承载的设备又往往轻巧便携,小小的物理撞击便有灭失之虞。同时,操作失误、电力系统通信网络故障也容易导致其更改甚至灭失,加之Photoshop等修改技术的不断革新也让其难辨真伪。

  (二)精确性、复合性和无形性相随

  电子数据证据的精确性体现在能够直观、动态、形象地记录案件事实,有效减少证据链条节点,而且稳定、抗干扰,历经岁月仍可呈现事实原貌,不夹杂主观因素。很多时候电子证据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集合了影像、图片、声音、图画等多种形态,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其借助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传播,与传统证据的运作方式大不相同,因而在使用和认定上也存在着一些差别。.电子证据实质上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这些编码数据以声、光、电、磁等形式存在于媒体介质之上的,是无法直接观看的无形体,看不见,摸不着,只有通过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显示为肉眼可见的有形内容。

  三、电子数据证据的分类与常见形式

  (一)具体分类

  根据载体不同,电子数据证据可分为:

  (1)存储于个人计算机(包括单机、平板电脑等)内的证据;

  (2)存储于网络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包括网站、云技术等)内的证据;

  (3)存储于计算机以外的电子产品(手机、数码相机、录音笔等)内的证据。

  根据外在表现形式不同,电子数据证据又可分为:

  (1)文字形式证据;

  (2)图像形式证据;

  (3)声音形式证据;

  (4)多媒体形式证据;

  (5)应用程序形式证据。

  (二)常见形式

  (1)聊天记录。如在离婚案件中常证明对方当事人有第三者的证据。

  (2)游戏、QQ、支付宝等网络账号。如常作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3)电子邮件。如作为合同要约、承诺、变更、追加及时效中断的证据使用。

  (4)网上银行的转账记录。如常作为债务履行的证据。

  (5)电子文件,包括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等。如经常用作证明合同内容的证据。

  (6)电子考勤记录。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存在劳动关系和出勤情况的证据。

  (7)网站信息。如作为事实存在或某项计算依据的证据,如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等。

  (8)个人博客。如作为案件事实发生、经过的证据。

  (9)智能手机、数码相机、数字固定电话等摄录的照片、视频、录音资料。如经常作为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经过的证据。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原则

  在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全方面,我国的法律目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可以参照其他有关证据收集、保全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保全的操作细则。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原则

  证据法学家何家弘教授指出,“在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这四个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中,认证是最关键的环节,离开认证整个环节,司法证明的任务就无法完成。”这就是说电子证据的收集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电子证据的收集措施必须规定合法的调查措施程序才能被采信,电子证据要制定详细的收集措施,在民事诉讼法中要制定具体的相关条文,还要建立详细的电子证据的审查制度,认真地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审查的内容包括电子证据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有人为的故意的伪造、篡改或删除;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和使用的工具有没有违法;电子证据与需要证明的事实是不是有联系等方面。为了有效地保护电子证据,建立电子证据的保全规则,首先,要保护好存储的计算机数;其次,要求网络服务者提供严格遵守保存管理控制下得来的信息,并规定一定长度的保存周期;最后,要严格遵守电子证据的限制条件,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保障,进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原则

  电子数据证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必须遵循证据保全的一般规则。但因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性,又决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需要采取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方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证据提取的一般原则,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包括收集的主体要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要合法,取证的技术方法要合乎规范。比如,个人采用黑客软件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盗取的电子数据,会因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而不具备可采性的。

  2、及时性原则。

  电子数据通常存在于计算机内存、存储器或网络中,非常容易受到改动、破坏或灭失。计算机内存中的电子数据随时会因被覆盖而消失;大部分的存储器都有容易损坏的缺点;网页随时都可能更新,原有的内容随时会被删除或者覆盖。这些情况都要求及时对电子数据及时进行调取、固定和备份。

  3、关联性原则。

  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原则,要求电子数据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客观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作用。电子数据证据对于案件有无联系,决定着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必须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尤其是网络电子数据证据,因为网络信息内容庞杂,第一手信息的关联性最强,转载、转发的信息关联性就要大打折扣。

  4、安全性原则。

  由于电子数据极易受到破坏及毁损,为确保电子数据证据的安全,在电子数据的保全过程中应当保证:一是要依靠专门技术。计算机技术属高新技术,一般个人自行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必须以能够保证电子数据不被损毁为前提。二是保管环境应当安全。存储器对环境要求很高,静电、磁场、温度、湿度、重压、震动、灰尘等环境都可能使存储器的物理性质发生改变,进而影响数据的真实性,甚至使电子数据毁损,因此电子数据证据的保管环境必须是安全的。三是做好备份。对电子数据应当及时备份,而且不仅做一份备份,防止因存储器毁损而无法读取电子数据内容。四是要尽可能将电子数据证据转化,即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可以转化为其他介质的证据则尽可能转化。例如,将一份数码图像印成照片,比存放在光盘、U盘等存储设备里更安全,更便于使用。

  由此可见,实物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吗,答案是肯定的。电子数据的特性、分类、常见形式、收集形式以及审查的内容和方法都一一印证了电子数据就是实物证据其中之一。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也为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提供了有力证据,对这一类的罪案破案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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