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对搭乘免费班车受伤乘客负责:
1.与乘客之间形成合同关系
超市开通“免费班车”,不是以运输为目的的独立行为,而是出于为增加客户的消费人群这一明确的商业目的所推出的一种营销模式。从形式上看,与普通客运车辆不同,乘客乘坐免费班车,无需支付费用。但是,商家提供免费班车的费用实际上已经列入到其运营成本之中,班车可以视为其经营场所的延伸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乘坐班车,与其进入购物场所并无二致。商家提供接送客户的服务班车是属商业活动中的服务行为。“免费”并不等同于“免责”。这里的“免费”只是相对于承运的汽车公司与消费者之间而言,免费班车为商家拉来了更多的客流,超市因此而获利,当然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一旦乘客乘坐上超市的免费班车,即使没有消费凭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成立。
2.乘客有权对请求权基础作出选择
对于乘坐超市免费班车时受伤的乘客而言,享有两种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赔偿请求权;基于合同关系的违约责任请求权。在这两个请求权发生竞合时,法律赋予了受损一方对请求权的基础进行选择的权利,如果其中的一项请求权实现,则其余的请求权随之消灭。本案中的受损乘客可以向经营者追究责任,也可以将经营者和服务班车一并起诉。本案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服务合同之间的两个法律关系中,现乘客诉讼请求选择了服务合同中的违约之诉,要求由超市承担经营者的责任,不主张追究事故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属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3.受损乘客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应予支持
经营者的违约行为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依照合同法相应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调整消费者合同法律关系的法条可以适用。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优先适用。本案中超市以乘客未能提供购物发票为由主张其不能以消费者身份提出违约之诉。对此,法院认为,既然乘客得以乘坐超市的免费班车,超市即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现超市违反了该项义务,即构成违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明确了较为具体的人身损害救济制度,以使经营者赔偿受损害的消费者所蒙受的全部的不利益。因此受损乘客选择消法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