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了不合格的商品应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加以认定,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退货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消费者权益法不合格商品退货条款?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消费者权益法不合格商品退货条款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购买了认为不合格的商品后,应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加以认定。如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可据此要求经营者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如何解决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关于商品“三包”有什么规定
关于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规定早在1986年就经原国家经委等8部门颁布了,即<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施行;这个规章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1995年10月31日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新的<规定>明确了销售、生产、维修三者的责任关系以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规定了包括彩电、洗衣机等在内的18种商品自即日起首先享受新的“三包”待遇。<规定>还就具体的修理、更换、退货内容进行了系统具体的规范。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制订的部规章,它所规定的内容适用于全国。新<规定>实施后,原国家经委等8部门在1986年颁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但在新<规定>发布前已售出的产品,销售者、生产者、维修者之间以及与消费者有约定的仍按原来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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