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是我国对房地产开发市场频繁出现损害消费者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专门制定的侵权责任制度,具有高度的现实意义。
案例分析 小张不久前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正常装修时,屋内一面非承重墙倒塌将小张及装修工人砸伤,经工程质量鉴定,系非承重墙偷工减料,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标准。小张要求开发商赔偿,开发商认为这是建筑商施工质量问题不同意赔;小张找到建筑商索赔,建筑商认为小张与其没有合同关系,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无论小张及受伤的装修工人与开发商或建筑商有无合同关系,只要其开发及施工的商品房倒塌致人损害的,小张和装修工人均可以要求开发商及建筑商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 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今后如果再遇到类似“楼脆脆”、“楼倒倒”那样的直接危及商品房消费者及第三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以先行一并起诉作为建设单位的开发商和作为施工单位的建筑商承担连带责任,不必具体查清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