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它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的润滑剂,是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反洗钱犯罪,已成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那么,什么情况下成立洗钱罪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本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以下七类:
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财产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
3、恐怖活动犯罪
4、走私犯罪
5、贪污贿赂犯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洗钱罪的对象。
(2)职务侵占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3)挪用公款罪所挪用的公款本身不是洗钱罪的对象,但挪用公款行为产生的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
(4)因行贿而获得的财产,能够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5)隐瞒境外存款罪本身没有犯罪所得和收益,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7)金融诈骗罪,不包括合同诈骗罪。
二、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犯罪审判。上游犯罪的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依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知识拓展延伸
洗钱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以上内容就是洗钱罪成立的情况。如果有关于洗钱罪其他疑问的,可以线上咨询找法网律师,律师会为您详细地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