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制度的优势

更新时间:2018-07-06 19:20: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与其它的私募基金方式相比,有限合伙人制度有其独有的设立条件和投资等方面的限制,当然这种形式的私募基金的资金提供方是有限合伙人,但这种有限合伙人却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而作为公司管理人出现的恰恰是普通合伙人,下面我们来全面解读一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制度的优势。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概念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是以《合伙企业法》为基础,采取合伙制企业的组织形式,简而言之就是由一个管理团队(GP)和一个投资团队(LP)合伙成立的以基金规模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采用公司制运作的基金。 普通合伙人作为企业管理者的相应出资比例约占合伙资金的1%左右,作为激励,普通合伙人未来获得业绩报酬的分配比例可达20%上下。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此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这种模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绕过信托公司独立筹集和运作基金,而除了在法律范围内的特殊性和不存在信托管理人以外,这种新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架构与阳光私募信托基金并无二致。在设立方面 有限合伙制的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委托一家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在设立基金的同时也需要设立一家基金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另外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还应满足总募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合伙人人数必须在2个以上,50个以下等基本设立条件。

  在投资方面 由于私募投资属于高风险投资,因此对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及项目分配投资比例等都有严格的约束,在实践中采用“否定性约束”的方式达到控制投资风险的目的。

  二、在激励机制方面,有限合伙的激励机制在于利益捆绑

  有限合伙制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出资1%,而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20%,有限合伙人出资99%,而取得风险投资机构收益的80%。这种制度安排,比较充分地考虑了对风险投资家的利益激励,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风险投资家将尽全力争取成功。在风险方面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有限合伙也不例外。但不同的是,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通俗来讲,就是投资项目发生风险的时候,有限合伙人将面临资金损失的风险,而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赔到破产为止。当然,投资通常都是利益导向的,所以不论GP还是LP都不希望看到项目失败的情形。 在形式方面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相较于公司制、信托制等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更加的灵活高效。首先有限合伙人即为管理人,因此拥有更大的自主决策权、运作也更加的简洁高效;其次,有限合伙制能有效规避双重纳税。

  因为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再次,有限合伙制对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更高。因为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这样可以保证在没有项目的时候,认缴资本暂时不用到位;而等到有好的投资项目出现时,再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进而有效避免了资金的积压,强化了资金使用率。

  三、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募(集)、投(资)、管(理)、退(出)流程上更加的灵活高效

  募集上有限合伙制以契约为主,充分保障合伙人利益;投资上更利于调动各合伙人的投资热情;管理上降低投资风险,实行专业化管理; 退出上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基金到期合伙企业解散,投资者拿回自己的本金和收益。在有限合伙中,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资合因素,它承载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既能扩大融资渠道,又能积极防范“道德危险因素”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弊端,从而在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投资业中发挥积极作用,成为风险投资业的最佳组织形式。

  从以上可以看出,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制度的优势还是很明显的,从激励机制和运作流程上看,都更加灵活和高效。但必须承认的是所有投资都有风险,特别是私募基金的投资基数本身就不低,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在投资之前要全面考虑自身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再做决定。如果对于私募基金不太熟悉,又想投资的话,还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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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有限合伙公司买私募
有没有保障要看公司的资信情况
私募有限合伙人债权出资
您好,您涉及多少债权,以什么形式出资呢
私募基金可以作为股权质押合同基金吗?
你好,根据基金方面的管理规定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成立私募基金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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