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由公证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力职能的公证处受理。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办理未婚公证,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本人户口簿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处查证属实后,即可出具未婚公证书。未婚公证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到公证日止未曾登记结婚等内容。如果当事人申请时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书。
办理离婚公证,当事人须持有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当事人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可以证明上述文件的签名、印章属实,亦可根据上述证书证明及两名以上知情人证实,可为其出具离婚公证书。离婚公证书应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时间、地点;离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办理丧偶公证,当事人须持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及配偶死亡证明或尸体火化证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关可根据有关死亡证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