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18-07-06 09:01: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向国家缴纳一笔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并未统一,各个地方依据本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当地的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那么,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土地分类

  一类:海湾大酒店及以南(含情侣南路),沿联安路以南(不含北面)路段;迎宾南路口往西沿粤海路以南(不含北面)往桂花南直到粤海国际花园大门口以东(不含花园)

  二类:拱北、吉大、香洲、前山、湾仔、南屏(不含一类用地)

  三类:洪湾、横琴、淇澳、唐家、金鼎

  四类:西湖城区、红旗、三灶、南水、井岸镇(包括原白藤办事处)、原白蕉镇

  五类:平沙、乾务镇、斗门镇、莲洲镇、原六乡镇

  六类:海岛(不包桥、堤和陆地相连的岛屿)

  二、珠海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般用地:一类12元/平米;二类8元/平米;三类6元/平米;四类4.5元/平米;五类3.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工业用地:一类6元/平米;二类4元/平米;三类3元/平米;四类3元/平米;五类3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用于经营和出租的住宅用地:一类4元/平米;二类3元/平米;三类3元/平米;四类2.5元/平米;五类2.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国家、省、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一类2.5元/平米;二类2.5元/平米;三类2.5元/平米;四类2.5元/平米;五类2.5元/平米;六类2.5元/平米。

  三、国家、省、市政府指导扶持、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是指:

  1、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资源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资源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

  2、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用地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纳税人指:

  (一)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民政福利企业;

  (二)残疾人员自办的个体工商户;

  (三)下岗失业人员自办的个体工商户;

  (四)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有关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

  (五)随军家属、军转干部、退伍士兵自办的个体工商户。

  3、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节能节水的项目用地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节能节水的项目是指:

  (一)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是指企业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并经省经贸委等部门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纳税人指: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有关部门拟制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专用设备目录的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出台后,按该办法认定管理的纳税人。

  4、 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办公用地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是指:

  (一)农业种植(不包括花卉和其他园艺作物的种植);

  (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

  (三)畜牧业(不包括狩猎和捕捉动物);

  (四)渔业(不包括近海和内陆捕捞)。

  5、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集成电路、软件企业,具体是指:

  (一)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集成电路项目审批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三)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定的软件企业。

  6、政府支持的重点项目用地

  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收费标准,根据不同的土地标准划分了几类土地等级,并划分了几种土地使用类型,每个土地使用类型依据使用的土地等级而征收不同的土地使用费,土地等级越高的土地,土地使用费的缴纳等级就越高。另外,有些土地使用类型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费,比如医院用地、学校用地等公益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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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税收政策如下: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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