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8-07-05 16:18: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很多朋友会把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这两个合同搞混,其实这个是两个相似但是又有很多的不同点的概念,我们要学会区分开才可以。那么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一、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如何处理

  般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

  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对抵押权人要核发《房屋他项权证》,该证书上都存在“债权数额”一栏。对于抵押(最高额抵押不在本文

  探讨之列)而言,《房屋他项权证》所记载的“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是什么关系?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是否以《房屋他项权证》上“债权数额”栏记载的金额来确定?实践中据此认定不一,本文做一梳理。

  二、抵押的概念及抵押担保范围

  1、抵押的概念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一般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形式。

  2、抵押的抵押担保范围

  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

  3、抵押中被担保主债权与抵押担保范围之间的关系

  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是已经发生的、确定的,由此确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附随债权,包括利息、损害赔偿、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等则属于可以纳入抵押担保范围的债权。换言之,必须是抵押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所引起的附随债权才有可能被划入抵押担保范围,而主债权则必然包括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因此,被担保主债权与抵押担保范围是抵押合同中必备的两个条款,不能相互混淆,彼此取代。

  《物权法》要求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根据《物权法》第158条、《担保法》第39条之规定,抵押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抵押担保范围。

  由此可见,在抵押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是两个不同的合同条款。

 三、抵押权设立时应在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

  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下称《办法》)和《房屋登记薄管理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第44 条的规定,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以下三项内容:其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其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其三,登记时间。由此可见,抵押担保范围不是一般抵押权登记必须记载的事项;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在《试行办法》中已明确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所以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是他项权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四、《房屋他项权证》中的“债权数额”并非等同于抵押担保范围,不能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否定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担保范围的效力

  1、抵押担保范围不应以主债权而应以合同约定来确定。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和《担保法》第46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可由当事人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因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而应根据约定抵押担保范围来确定。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因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该条无法适用。

  2、房管部门通用的《房屋他项权证》中的“债权数额”应理解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而不是抵押担保范围。

  目前,江苏地区所通用的他项权证只有“债权数额”一栏,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债权数额”栏通常都是根据《抵押合同》中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登记为债权本金的,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债权数额”应理解为《抵押合同》中约定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3、将“债权数额”理解为抵押担保范围,即未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

  实践中,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当然以为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和附随债权)全面、充分设定担保为目的。因此,利息等附随债权尽管事先不能确定,但都是基于本金产生的,其发生也必然在抵押人、抵押权人的预期之内。如果设定抵押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只能就主债权数额优先受偿,那完全不符合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初衷,也不符合抵押人的认知。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关于“抵押人所担保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的规定,抵押的优先受偿范围应根据《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确定,以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的价值为限。

  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了抵押担保范围,却以《房屋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作为优先受偿的范围,那就是变相缩小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这是完全不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以《房屋他项权证》中“债权数额”一栏记载的金额认定一般抵押中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精神。在《房屋他项权证》未登记抵押担保范围的情况下,不能将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混为一谈,而仍应以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来确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抵押合同属于担保合同吗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房产的担保合同是抵押合同么
担保合同,就是指债权人(担保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担保法律关系而为的法律行为,是担保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民事合同。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担保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 我国《担保法》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存在
担保合同分为五种: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和定金。
担保借款合同 与抵押合同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抵押合同签成担保合同,怎么办
您好, 具体需要结合案情体现的有关事实而定,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需陈述更详尽的情况
他说要贷款合同,还是抵押合同呢
房产证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 (3)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房产证抵押贷款的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口本 3)婚姻证明 4)收入证明 5)抵押房产的房地产证及评估报告 6)贷款用途证明 7)银行规定的其它资料 房产证抵押贷款的成数、年限及利率 贷款金额根据所选择的贷款用途的不同确定,但一般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净值的60%;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个人消费贷款的规定执行。
担保合同延期,抵押合同
你好,如果你们的抵押担保合同已经到期,对方没有清偿债务,你们可以协商处理抵押物。
图片合同发给你你能看见吗?
你好,可以发过来看看的啊
请问我要履行哪种合同
合同履行情况可以分为:1、中止履行,债权人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
合同问题,可以咨询吗
合同纠纷的内容有: 1、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 2、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 3、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之争议; 4、合同是否可单方解除之争议; 5、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之争议。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合同约定的38000元,称可以无学历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考试资格,我今年1月份找了个教育机构?
可以退的,不过根据情况退的额数不一样。 一、报名后,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要求退学的,扣50元服务费。 二、体检合格已取得驾校学籍但未科目一预约考试申请单要求退学的,扣除建档、服务费150元。 三、已在驾管所科目一预约考试申请单,参加驾校组织的理论培训,未参加科目一考试要求退学的,扣除建档、服务费200元及理论培训费用150元。 四、科目一考试未合格要求退学的,扣除建档、服务费250元,理论培训费用150元。 五、科目一考试合格上车训练后要求退学的,除扣除建档、服务费250元,理论培训费用150元外,按训练一小时扣除80元实车训练费用计算(以IC卡计时为准)。 六、选项科目考试合格,路考前要求退费的,不予退还学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四条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每个月给他们几百块钱在他们那里买东西规定的月期是18个月,然后去到他们店里面的时候需要签合同,就是跟卖家聊好是500块钱一只猫?
如果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有效期限,则有效期限就此确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根据合同类型查询相关法律,看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法律对于特定合同的有效期会有明文规定,此时按法律规定便可。 倘若法律也没有规定,那么则依据不同合同类型的惯例确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我全款买了一辆网约车,我需要注意什么?
你好,写明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惩罚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