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的含义

更新时间:2018-07-04 10:35: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土地开发主要是针对于还没有利用的土地进行使用,这个一般常见于农民耕地,如果把这些土地利用起来,那么耕种的面积就会更多,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是土地利用范围的扩大,一是土地利用深度的开发。

  由此定义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土地开发包括将土地开发成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土地一级开发和土地二级开发。

  (1)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实施或者授权其他单位实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包含土地整理、复垦和成片开发。

  (2)土地二级开发是指土地使用者从土地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行为。

  各项费用

  企业在土地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除能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自用土地开发支出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账户核算外,其他土地开发支出均应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账户核算。分别按照“自用土地开发”、“商品性土地开发”等设置二级明细账户,按企业选择的成本核算对象设置账页,进行土地开发费用的明细核算。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费的归集与分配。

  这些费用,一般能分清受益对象,可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账户及有关明细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2,配套设施费的归集与分配。

  配套设施的建设可能与土地开发同步进行,也可能不同步进行,所以其费用归集的方法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与土地开发同步进行的配套设施开发费用,能够分清受益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开发成本——土地开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分不清受益对象时,应先通过“开发成本——配套设施开发”账户归集,待配套工程竣工时,再按一定方法,在有关受益对象中进行分配。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土地开发主要是针对于在农村中的耕地面积,也可以是在城市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土地是非常值钱的不同地区的土地价值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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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项目是不是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局又被叫做国土局,其职责之一就是: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土地征收一般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以及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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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和土地租赁的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和租赁有一定区别:承包一般指本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组织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不缴纳费用,其使用年限不少于30年。而租赁一般指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公民(也包括本集体组织村民)依照土地出租招标方案、缴纳相关租赁费用、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使用土地,其使用期限由双方约定
出让土地和购买土地有区别吗
常见的土地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因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2005年8月1日以后仍以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2、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价的,则该价格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未办妥土地征用或农转用手续的集体土地非法出让,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会因为出让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 二、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选择引发的纠纷。 2002年7月1日之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必须按招标、挂牌、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的,而仍然采用协议的方式出让的,任何潜在的用地者都可以提出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因不公平竞买行为引发的纠纷。
占有物返还,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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