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业务,在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中较为常见。最高法院审理了多个相关案件,这些案件的裁判结论,应为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所重视。那么,物权法176条约定是否明确呢?如何理解?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即使有些裁判结论,你无法认同,但作为最高法院的司法观点之一,你不得不妥善地面对它,有可能在你遇到纠纷之时,该裁判观点就降临到你的头上,最高法院对约定是否明确有着两种绝然不同理解。
就混合担保中债权的实现规则,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混合担保中,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能按照法定的债权实现顺序规则实现债权。法定的债权清偿规则为: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先行承担责任,其他的债务承担顺序,不管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还是保证担保,还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在不违反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先行承担责任之后,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如果没有债务人提供物保的,不论第三人是否有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对所有的债务人和债务承担方式都有选择权。由此,债权实现的约定是明,还是不明,对于担保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甚大。对于债权人来说,是一开始就有实现债权的选择权,还是根本就没有选择权,还是有有限的选择权,有赖于该约定是否明确;对于担保人来说,其是否享有后履行抗辩权,也有赖于该约定是否明确。那么何为约定明确,何为约定不明确呢?
笔者认为,约定是明还是不明,如何理解和区别,一是要结合该条的立法背景进行分析,二要结合“约定不明确”的前后文对约定不明的含义进行系统解读,三是解读之时是对约定进行解读,而约定是意思表示,并非物权公示,对约定是明还是不明的解读,应按意思表示的规则进行解读,即主要的应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对合同的理解有争议的相应解读办法予以解读,但是,因该意思表示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解读的意思表示如果较法定规则减损第三人的权益,则应限于能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的意思表示,四是解读要合理满足商事交易的需求,不能是法官离开商事交易习惯的自说自话的自由裁量权。
以上就是物权法176条约定是否明确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