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3-05-16 10:00: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如何维护自己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呢?毕竟对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行政、刑事处罚本身未涉及投保人的权益呀。笔者认为,投保人一旦发现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时,如果自己恰恰阴差阳错可以从中受益时,就默认这份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则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人身保险合同。在采取后一种办法时,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由于撤销权消灭,投保人将无法主张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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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您看看满足其中的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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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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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分析 】 首先,先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合理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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