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诉法15条和161条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8-06-25 00:14: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各法律专业的学生、从事法律工作的职员,都需要熟知各法律条款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法院、公诉人以及律师等,需要了解刑事诉讼法的任何一条法律规范的规定,且不同的条款规定的内容是不同的,今天找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刑诉法15条和161条的相关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释义:

  第一,满足上述几个条件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是指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做撤销案件处理,检查机关应当不起诉。驳回起诉申请。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判处无罪。根据情况不通,采用方式不同,比如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做终止审理。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做无罪或者不起诉的处理。

  二、刑事诉讼法第161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对违反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理。

  法庭审判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严肃活动。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秩序,以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说来,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经审判长同意才能发言;在法庭上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听从审判长指挥,等等。这些纪律、规定,在法庭审判开始时,应当庭宣布。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想了解刑诉法15条和161条的规定,最好的办法是直接阅读条款,但是由于条款中有不少的专业名词,故而相关专业人士也对各法条进行了解析。对于实在不能了解的,可以阅读司法机关颁发的已经审结的案件,从案件中理解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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