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更新时间:2013-05-16 10:00:13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东兴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障我市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安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对其地上建筑物及其构属物(以下简称:农村房屋)的拆迁和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除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安置工作应遵循在东兴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的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安置、统一建设的指导思想,本着依法补偿、依法安置、拆迁与安置同步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和市场化、货币化的原则,将其作为城市发展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并建设好。

  第四条 农村房屋是指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合法房屋。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农村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本办法的规定与市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每提前一天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的,每户每天奖励50元。

  第五条 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房屋,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

  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以及在《拆迁方案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六条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根据拆迁安置方案确定的地点和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迁。拆迁工作可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组织统一拆迁,也可由被拆迁人自行拆迁。

  第七条 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拆迁的,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所需的一切费用在拆迁补偿费中扣除或以料抵工。

  第八条 经反复协商达不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市拆迁安置办公室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和安置且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执行拆迁。在实施拆迁前,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要就被拆迁房屋办理有关证据保全手续。

  第九条 拆迁补偿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拆除房屋的材料归被拆迁人所有。拆迁补偿(含基础和水、电、电话等内部设施)的标准如下:

  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50-400元;

  2、红砖瓦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30-280元;

  3、石、泥砖瓦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00-220元;

  4、生产及生活配套的红砖、泥砖、石瓦房屋每平方米补偿80-120元,钢筋混凝土房屋每平方米补偿150-180元;

  5、水(粪)池每立方米补偿80-100元;

  6、围墙每平方米补偿20-40元;

  7、木板楼每平方米补偿30-45元;

  8、原住宅房屋的占地,按《集体土地使用证》核定的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第十条 在拆迁回建住房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按拆除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补助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费;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供周转房的,按户口簿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每人一次性补贴搬家费50元。

  第十一条 拆迁过渡期限为6至8个月,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与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中约定。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供周转房的,拆迁过渡期满,不得拒绝退回周转房。

  第十二条 经公安部门核准,属拆迁范围内在籍的常住农业人口(含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在校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或劳教的原籍农业人口;所分责任地被征用后,自买农转非户口但国家没有安排正式工作的在籍人员),每人安排宅基地22平方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户可安排1间宅基地:

  (一)夫妻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安排1间宅基地;

  (二)年满18周岁且已另立门户人员安排1间宅基地。

  第十三条 拆迁住房占地面积比安置住房占地面积多的,其多出部分,在每平方米补偿300元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第十四条 安排的宅基地以规划方案核定的面积(间)为标准。应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每平方米300元结算,超出应安排面积的部分,按下面列举的不同条件及地段作价结算(同时面临两条街道的,以宽道为准):

  1、面临40米以上(含40米)街道或公共设施场所的,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2、面临30米以上(含30米),不足40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结算;

  3、面临20米以上(含20米),不足30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1200元结算;

  4、面临16米以上(含16米),不足20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900元结算;

  5、面临12米以上(含12米),不足16米街道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结算;

  6、其他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结算。

  以上属三面见光的,每平方米增加100元。

  第十五条 具备安置条件而不要宅基地的,可按实际享受的宅基地面积,按每平方米60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具备本办法规定享受宅基地,但应安排面积超出实际安排面积的部分,按以下价格分别给予补偿:

  1、宅基地安排在面临30米以上(含30米)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五款的价格给予补偿;

  2、宅基地安排在面临20米以上(含20米),不足30米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四款的价格给予补偿;

  3、宅基地安排在面临16米以上(含16米),不足20米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三款的价格给予补偿;

  4、宅基地安排在面临16米以下街道的,按本办法的第十四条第二款的价格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根据公正、公开、公平和市场化、货币化的安置原则,实行宅基地分配内部结算制,即将所有安置的宅基地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打价,具体落实每宗宅基地的价格,再根据所安置人口数,计算出享受安置人员人均应得的地价款额,再按其所安置的具体地块的价格进行内部结算,除按本办法规定应上缴政府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留在该次安置范围内进行平衡调配。

  第十七条 同时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户口簿》且一户3人以上(含3人)的安置户,有优先选择权,一宗宅基地有两户以上同时选择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

  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临街拆迁安置户,原则上只安排一间临街宅基地,其分户安排的宅基地必须服从拆迁安置方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已经按规定安排过的;

  2、1996年10月1日后迁入的(婚姻嫁娶后一方迁入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为照顾被拆迁安置人员的建房和生活出路问题,由市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完成被安置地块的“三通一平”(即通水泥路、通水、通电到户外及平整场地)工作,拆迁户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只收取工本费,在报建及办理房产证时,属本级政府收取的有关费用最高不超过15元/m2。今后,企事业单位在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照顾被征地拆迁安置人员。

  第二十条 拆迁安置办公室应在实施拆迁之日起1年内完成安置地块的“三通一平”工作;被折迁安置户应在拆迁协议书签订后2年内,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书面设计方案,完成房屋的建设,否则,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建设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也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

  第二十二条 胁迫、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外的拆迁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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