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的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更新时间:2018-06-20 16:18: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1、转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

  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二、公房承租权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在回答公房是否具有继承权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概念和特点。公有住房承租权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殊主体,是在国家机关或者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

  2、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对该公有房屋即具有了永久的占有权和使用权,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公有住房租金只是为了维持房屋维修的成本费用支出,远远低于市场价房屋租金。

  4、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即具有永久占有、使用、支配、转让等权利。

  通过上述特征可以看出,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了独立的私有财产的性质,其在性质上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相似。承租人作为权利人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法律权利包括转租、转让,当然也应当包括继承。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作为承租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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