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存在什么争议?

更新时间:2018-06-20 11:04: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存在什么争议?经综合考虑征求意见的情况及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婚姻法解释(三)》还对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生育权纠纷、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如何处理、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人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存在什么争议?

  《法治蓝皮书》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存在争议:

  有一部分人担心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比如对于家庭主妇,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没有工作,每天做家务照顾孩子,她们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群人。一旦她们的丈夫要离婚,她们可能会面临净身出户。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2年《法治蓝皮书》。蓝皮书指出,201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姻关系稳定造成冲击,会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客观上加剧“AA制”契约婚姻

  蓝皮书分析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和前两次司法解释相比,关于家庭财产的解释占了很大比重。在房地产经济下,房产成为影响人们婚姻生活的重要因素,传统的婚姻纠纷焦点逐渐集中在房产分割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将深刻改变人们以房产为中心的婚姻行为:结婚前以婚前协议确定双方个人财产,以登记注册确定房产归属,以法律规定个人财产孳息及收益归个人所有;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财产分割标准自行离婚,彻底实现“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的现代契约婚姻。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旨在为房地产经济下的婚姻纠纷提供形式化裁判规则,客观上却会加剧“AA制”的契约婚姻,消解传统的“同居共财”制度,颠覆家庭稳定的基础。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领域的总体取向是以“个别财产制”逐步取代“家庭财产制”,其结果是减少分割财产的难度,降低离婚诉讼的成本,统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审判效率,减少基层法院积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这种“部门立法”逻辑在客观上加剧颠覆了婚姻家庭稳定的基础,即“家庭财产制”。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延续“个别理财制”

  蓝皮书认为,作为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在新中国得到传承,婚姻家庭奉承“同居共财”的逻辑,加上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和“调解为主”司法政策的配合,中国的家庭稳定才能得到保障。《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延续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个别财产制”的理念,通过区分财产与爱情的司法技术,将爱情逐出司法审查的范围,设立以出资、登记作为确定家庭房产的归属等规则,均撼动了“家庭财产制”以及其背后和睦相容的家庭伦理,将成为导致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改变婚姻家庭制度

  最后,蓝皮书指出,中国经济发展正在逐渐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正式公布,无疑会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改变人们的行为预期,改变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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