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户口是可以迁移的,需要本人准备必要的材料,遵守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也可以委托给他人办理。那么,迁户口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呢?今天,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迁户口委托书是否需要公证:不需要公证,只要委托书是真实合法的,就应当有效。公证可以加强其真实性、合法性。
一、授权委托书公证审查的范围
由于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这种授权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受《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代理有关规定的调整。这就决定了授权委托书公证审查的范围如下:
1、 委托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亲自向公证机构申办授权委托书公证。
2、委托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看委托人是否以授予受托人以发生代理权为目的。当前有一些授权委托书是以借民间高利贷为目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办理一份卖房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人(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受托人(贷款人)利用代理权擅自出售委托人的房产,此类授权委托书公证的目的在于担保,这就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同时也违背了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委托人制作的委托书内容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代理的事项是法律规定允许代理的。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代理;委托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双方当事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适用代理。
二、授权委托书公证应把握的重点
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真实是授权委托书公证的重点和核心问题。这是因为,代理只解决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问题。《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当于被代理人自己的行为,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被代理人享有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如果授权委托书上不是委托人的签名,谁来承担受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能否认定无权代理,如果能认定无权代理,行为后果应由受托人承担,如果不能认定无权代理,后果应由在委托上真正签名的行为人承担,公证机构就要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在委托上真正签名的行为人追偿。委托书公证暴露出来的问题都与公证员对委托人的身份失察有关,法院在判决此类纠纷时,以侵权行为判决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的签名真实是授权委托公证的重点和核心问题,只有签名真实公证才无风险。
委托人的签名真实,首先是委托人提供的身份方面的证件要真实,身份证件真实是身份真实的前提和基础,委托人的身份真实是签名真实的根本,公证员亲自监督委托人的签名是签名真实的保证。
目前公证机构对卖房方面的委托公证和涉及财产处分方面的公证,对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不能识别的身份证上网查询,对公证当事人进行现场拍照。这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公证当事人拍照有很多方面的好处,其一,对假冒他人的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二,对假冒他人签名的行为人,可以通过照片查找行为人,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其三,能使公证争议快速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