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车库买卖合同中车库该归谁所有

更新时间:2018-06-13 13:53: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车库,一般是指人们用来停放汽车的地方,如果对车库进行买卖的话,也就需要签订买卖合同即车库买卖合同。那么,二手房屋车库买卖合同中车库该归谁所有?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案例进行解答,仅供参考。

 一、案情

  2013年9月,黄某与吴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坐落于县城某小区的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屋转让给吴某,房屋价格35万元,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购买7栋2单元203室一套房屋后,买了邻居家的一间车库并一直使用,但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黄某交房时,吴某要求黄某交付车库,遭到黄某的拒绝,为此,吴某诉至法院。

  二、分歧

  对如何处理本案形成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车库与房屋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从物应随主物一起转让给吴某,所以车库应归吴某。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车库与房屋是陈黄某在不同时间从不同地方购买的,依据现在的商品房买卖习惯车库都是单独计价买卖的,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是从物与主物的关系,房屋买卖协议又没有约定车库买卖,故该车库应归黄某所有。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争议焦点为该套房屋与车库是否为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物与从物,通说认为构成从物须具备以下要件:1、非主物成分;2、常对主物起辅助作用;3、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本案中车库符合从物构成的前3个要件,但不符合第4个要件,因为现在商品房买卖中车库与房屋都是分别计价、分别买卖的,可以分别独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如果没有签订车库买卖协议,则就没有买卖车库。而且许多楼房都没有车库,房屋同样在买卖、使用,故本案中车库与房屋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物权法第74条第2款也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车库买卖,也没有约定附赠、出租车库,且房产证上没有附注登记车库,显然黄某没有处分自己的车库,该车库当然属于黄某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因车库未办理产权证,今后合同乙方如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或因政策要求需要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合同甲方协助的,合同甲方应及时告知合同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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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二手房,房子带地上车库,但是合同上没有写含车库,车库属于谁
小区内车库的物权归属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车库的产权归属。
请问购买地下车库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不是,有产权的车位签的是车位买卖合同
商品房地下车库归谁所有
小区物权归属的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来确定,比如,对于地下车库,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所以一般是属于开发商的。
北京地下车库车位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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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 车库 买卖合同
你好,需要看合同的内容是如何约定的
房屋不包括车库买卖合同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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