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作为产业园区运营商,资产运营是主要产业板块之一。为了更好的规范集团房屋租赁业务,规避和防范潜在风险,我们有必要系统化梳理集团在房屋租赁业务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风险点和防范措施。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公司房屋租赁的风险防范。
一、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租赁合同在《合同法》中的定义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记载了房屋出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产生纠纷时,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租赁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十个方面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及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上述的合同内容都有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结合集团日常租赁业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有如下几点:
1、租赁前,要与承租方进行书面确认,确定房屋的结构、设备设施、家具家电的状态以及数量,必要时进行拍照、录像,以备在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参考对比的依据。
2、要明确擅自变更租赁用途的违约责任,若发现承租人擅自变更租赁用途,我方有权要求终止租赁关系。
3、现实中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因此,合同中一定要约定“承租人如需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同时明确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处理。
4、明确我方的收款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账号),收款时应当明确交纳租金对应的租赁期间、租金的数额、收款日期。
5、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应当尽量详尽,特别是承租人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比如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约的情形,合理时间,条件和赔偿责任,以便日后解约事项出现时有据可依。
二、租赁合同的有效性界定及权益维护
当前集团权属房屋性质类型多样,开展租赁业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常见的无效合同类型: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出租;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出租;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那么如果签订的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会有什么后果,如何维护集团的权益?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作为出租方我们依然可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若承租人损坏房屋及设施的,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其次,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承租人使用房屋期间的占用费,标准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及周边的租金标准,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是明确这样规定的。
三、租金的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将租金的诉讼时效由一年修改为三年。虽然诉讼时效延长,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懈怠租金的催收工作,而且在催缴租金过程中要注意尽量发催缴函或者张贴通知并拍照,以作为我方在经过催告但承租方拒不履行缴付租金义务情况下我方实行解除租赁合同权利的有力证据。
四、租赁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需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否则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集团租赁业务经办部门须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必须备案的合同及时完成租赁备案以防不必要的损失。
此外,在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擅自转租等情形时,集团还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直接赋予的出租人法定解除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是对于集团房屋租赁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的思考,以期为集团资产“价值管理”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