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
网络侵权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有如下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赔偿额确定规则,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维权提示——
被侵权人在遭受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侵害后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此时赔偿额度的确定遵循“损失额优先、获益额其次,法院酌定额最后”的操作规则。但是,适用该规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仅限于上述人身权益的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权损害的情形;
二、是仅限于人身损害中的财产损害,不适用于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额度的确定规则不同于上述规则;
三、是上述操作规则有先后顺序,只有前一种确定方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后一种确定方法;
四是人民法院只能在穷尽前述方法,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仍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酌定损失额,且该酌定具有法院职权性和终局性。
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