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创新与亮点解读

更新时间:2018-06-12 14:39: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民法总则》创新与亮点。

 要点一:绿色生活、绿色出行从口号倡议进入法律强制层面。

  《民法总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要点二: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关爱有加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关联法条】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由10周岁降低为8周岁。

   《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完善了监护制度。

  1、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民法总则》将精神病人扩大至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民法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新增遗嘱指定、协议确定、书面确定监护人方式

  《民法总则》: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3、新增国家监护兜底规定。

   《民法总则》: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要点三:村委会、居委会、业委会有了名分

   《民法总则》创新设立了特别法人,放弃了《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

  《民法总则》: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要点四:可能让你慢慢少收到些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注重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要点五:忽悠老人买电椅子退货有保证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不要脸的“托儿”)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新增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五年,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由一年减少至三个月。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关联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要点六:让英雄流血不流泪

   一是对见义勇为、乐于助人者免责并给与补偿

   为了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民法总则》不区分任何情形(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律豁免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是否妥当,有待时间的检验。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对于英雄烈士的名誉权保护。新增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法律规定。198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天津《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专门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88]民他字第52号),开创了死亡者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先例。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法律规则。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法律规定在民法总则草案(一至四次审议稿)中从未出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较为模糊,“等”字如何理解?是否仅限与英雄烈士具有相同社会影响的自然人?还是可以包括普通自然人?且相比现行司法解释增加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条件,条件更为苛刻。此外,谁有权主张?我们不得而知,可能还需要借助于司法解释。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1988]民他字第52号)(已被法释〔2001〕7号文取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三)本案被告是否承担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由你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思考题】

  普通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是否受法律保护?

        要点七:诉讼时效制度进一步完善。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关联法条】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新增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明确诉讼时效的法定性,涉及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根据我国立法计划,中国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目前考虑分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民法总则》创新与亮点解读小编为你介绍到这里,希望能为你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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