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都是企业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手段,两者的内容有所重叠,但其法律内涵与适用却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么,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有哪些?找法网小编告诉你。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有哪些区别?
1.义务基础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
2.义务的侧重内容不同
保密义务要求不能“说”;竞业限制要求不能“做”。
3.义务的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竞业限制期限较短,一般为2年。
4.违约责任不同
保密协议中不能约定违约金,劳动者依据实际损失承担责任;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
保密协议重在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上
1)秘密性:该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价值性:该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3)合理的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足以使承担保密义务的相对人意识到该信息为需要保密的信息。
对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可以认定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时长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女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4)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5)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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