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特别是涉及离婚问题时,有夫妻共同债务的便会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因为无法保障配偶一方的利益,所以很多人希望予以废除。那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了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带您了解一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没有废除。
但是,对于大家所关心的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当前已经出台了新的解释予以认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所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夫妻俩离婚了,一方的债不用另一方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当前是没有被废除的,但是可以通过“共债共签”等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当然,若是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建议必要时可以找专业律师介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