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为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行商标法对“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情形作出了专门规定,即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取得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