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国家出台夫妻债务新规,这里我们最关心的便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除了之前的明文规定外,对夫妻债务又做了更详细的补充。那么这些补充是好是坏,具体有哪些方面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资料,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首先我们知道,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两方面判断: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那么新的补充规定出来以后,哪些夫妻债务将不被法律保护呢
据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并且这份补充规定新增两款,分别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比如老王背着妻子与张三虚构了一笔借款,或老王借款用于赌博或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上行为,均与老王妻子无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可见法律越来越不外乎人性化,在严格管理的同时,保护弱势方,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仅维护了交易安全化,更推进了和谐社会诚信经济的进一步建设。